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安排的公告
出處:    時間:2018-01-02 16:51:59

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安排的公告

尊敬的投資者:

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規定,為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建立了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F將本公司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的有關安排公示如下:

一、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

本公司已建立并實施了以《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為核心的信息隔離墻制度,在內部設置了一系列的信息隔離機制,以控制或防范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不當流動和使用,防控內幕交易,避免利益沖突。

二、設置限制名單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限制名單機制,本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及業務開展的實際需要,以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為目的,設置限制名單。對于列入研究業務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者證券,本公司根據公司信息隔離制度對發布相關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進行限制。

三、實施跨墻管理

本公司制定并實施的《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中建立了跨回墻管理機制。對于公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需要履行跨墻審批程序后方能進行。在跨墻期間,證券分析師不得撰寫和發布與該業務項目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不得泄露跨墻后知悉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跨墻后知悉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建議、影響他人進行證券交易。該分析師在跨墻活動結束且獲取的敏感信息已公開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響后方可回墻。

四、明確靜默期期限

本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文件的規定,對研究報告的發布設置靜默期,在靜默期內不允許發布相關研究報告。本公司的具體靜默期要求如下:

(一)投行子公司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的,自上市輔導備案之日至確定并公告新股發行價格之日(或項目終止之日)后的第40日止,公司不得發布發行人及與發行人有重大關聯的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

(二)投行子公司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主承銷商的(未擔任上市輔導人的),自招股說明書預披露之日至確定并公告新股發行價格之日(或項目終止之日)后的第40日止,公司不得發布發行人及與發行人有重大關聯的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

(三)投行子公司作為相關上市公司股權類、債權類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自該上市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至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或項目終止之日)后的第10日止,公司不得發布該上市公司及與該上市公司有重大關聯的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

(四)投行子公司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項目財務顧問的,自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至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兼并收購等項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監管規則要求公告之日(或項目終止之日)止,公司不得發布該公司證券及與該并購重組項目公司有重大關聯的上市公司研究報告。

(五)公司擔任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主辦券商的,自該掛牌公司首次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之日至第40日止,公司不得公開發布發行人及與發行人有重大關聯的公眾公司的研究報告。

(六)公司擔任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項目財務顧問的,自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起至項目終止之日,公司不得公開發布發行人及與發行人有重大關聯的公眾公司的研究報告。

(七)公司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另類投資子公司或私募基金子公司業務持有某證券比例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該證券列入研究業務的限制名單,公司不得對外發布該證券相關的研究報告,直至上述情況消失。

(八)公司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另類投資子公司或私募基金子公司業務對某一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持有量占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票,雖其股票持有量占其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未達5%,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自營業務、資產管理、另類投資子公司或私募基金子公司業務持倉進入某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東、某一上市公司前十大限售股東且將于三個月后解除限售,或成為掛牌公司前五大股東的證券,列入研究業務的限制名單,公司不得對外發布相關證券的研究報告,直至公司自營、資產管理、另類投資子公司或私募基金子公司業務退出該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掛牌公司前五大股東。

(九)公司接受特定客戶委托,按照協議約定就尚未覆蓋的具體股票提供含有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的,自提供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就該股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五、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報告合規審核機制

本公司制定并嚴格實施《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管理辦法》《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證券研究報告及其它研究服務產品審核工作實施細則》等內控制度,公司研究所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報告質控和合規審核體系,研究報告的撰寫人、署名分析師、行業組長、質量審核人員、合規審核人員及承擔研究報告審核職責的研究所領導均對研究報告負有審核責任,同時明確證券研究報告的審核流程和細化的合規質控審核標準,未經公司制度規定的流程審核通過,任何人員不得以方正證券研究所名義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提供或發布研究報告。

以上為本公司現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公司可能根據法律法規及新的監管要求,對上述制度和機制做出調整和完善。上述安排作出調整后,本公司將及時通過公司網站將有關變更情況向社會進行公示。歡迎社會各界進行監督。

特此公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元月2日

 

聲明:本公司網站提供的任何信息僅供參考,投資者使用前請予以核實,風險自負。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 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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